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推进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科学引导印刷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转型,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印刷行业含VOCs原辅材料“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产品的申报、评定、发布、管理及动态更新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据北京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23)相关规定,本办法将印刷用油墨、清洗剂、胶粘剂、润版液、光油等五类主要含VOCs原辅材料纳入“白名单”产品备选范围。备选产品品牌覆盖北京印刷行业实际使用的国内、外主流品牌,产品使用场景覆盖大、中、小型各类规模印刷企业。
第四条 北京印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白名单”的产品认定、日常管理及动态更新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自愿申报“白名单”产品。协会依据相关标准及要求,针对企业申报材料,结合产品VOCs含量、使用效果等核心指标,组织开展“白名单”产品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为一个周期,不定期对“白名单”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与核查,根据评定结果对“白名单”实施动态更新。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需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记录,建立并有效运行完整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管控体系。
2.申报产品的VOCs含量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现行标准限值要求。
3.申报企业承诺保证申报产品质量稳定、性能达标,产品标识真实规范、不虚假标注,自愿配合“白名单”产品抽检、复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作流程。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2.初级评审。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3.抽样检测。对通过初级评审的申报产品,由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抽样检测,委托具备CMA、CNAS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费用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4.终级评审。协会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情况及抽样检测结果,组织开展终级评审工作,综合评审后拟定待公示“白名单”产品名单。
5.公示监督。拟定的“白名单”产品名单在协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收到的异议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
6.名单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协会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白名单”,在协会官方平台长期公开;同时报送行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 协会对认定标准适时更新,主要涵盖产品VOCs含量、质量管理、实际应用效果、市场认可度及占有率等方面。
第三章 应用及管理
第九条 “白名单”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积极推动北京市各单位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保绩效分级、VOCs末端治理设施豁免等工作中予以采信;在原辅材料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推荐优先参考应用。
第十条 “白名单”实行“常态化申报、规范化审核、动态化管理”机制。企业随时申报,协会按本办法规定定期开展审核。对已列入“白名单”的产品,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年度全面复核;经抽查或复核不符合相关标准及管理要求的,立即移出“白名单”。
第十一条 已列入“白名单”产品的名称、类别、VOCs含量、配方、规格型号、形态等指标发生改变,需及时向协会书面报送情况说明,并自愿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协会通过组织技术交流、政策宣贯等活动,推动“白名单”产品落地应用及推广。
第十三条 “白名单”产品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上级管理部门、行业企业及社会公众监督。参与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对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标准调整适时修订。
附件1:北京市印刷行业含VOCs原辅材料“白名单”产品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