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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 严格规范内刊内资 出版物市场秩序

作者: 朱侠 来源: 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 2010-10-09

本报讯 (记者朱侠)针对近来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的情况,9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今年10月底前,对所辖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以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

通知指出,各党政部门和新闻单位所办内部发行报刊要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违规出版和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许可证、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出版许可证、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通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0月底前,要对所辖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罚,期满注销其准印证。对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内部发行报刊及未取得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坚决取缔,并严肃查处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清理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书面报告。

通知希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忠实履行管理职责。从严控制和掌握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严格审核申领准印证单位的资质,对取得准印证的要加强内容和质量检查。要强化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日常监管,并广泛发动和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违规违法处罚力度,努力维护报刊出版发行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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