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结合北京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将协会的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北京印刷协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 本协会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协会约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公开。
协会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由协会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协会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和重大备案事项;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负责人、理事和监事名单;
(四)年度工作报告;
(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六)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七)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八)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九)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十一)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及重要会议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协会以会员大会的形式向会员及时公开本协会的管理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 协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当年6月30日之后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自下一年度起保送年度工作报告。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内部治理情况;
(三)上年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履行信息公开的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协会在办公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协会以便于会员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会员大会、《北京印刷》、报刊等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协会的活动地域。
第九条 协会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任意修改;确需要更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其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协会发现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通知其及时更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协会公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协会对公开信息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