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协会

“北京印刷进步奖”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 2010-08-09

第一条  为了鼓励北京地区印刷工作者做出突出贡献,促进北京地区印刷事业的发展,北京印刷协会特设立“北京印刷进步奖”。本奖是北京印刷协会设立的最高荣誉奖。

第二条  本奖的获得者,应是热心印刷事业、勤奋工作,具有下列条件之一项或多项的理事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或个人会员。
1、积极推进改革、改制,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在企业管理中取得显著效果或使企业发生大的改观。
2、努力追求技术进步,不断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武装企业并成绩显著者。
3、对印刷教育、人才培养、技术推广、技术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4、从事印协的各种活动。对组织推动本市印刷事业的发展提高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条  本奖推荐请奖办法:
1、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请奖。请奖前应有该单位领导班子中的一人发起,组织熟悉被推荐人工作情况的人员,进行评议;确定是否请奖。
2、可由北京印刷协会理事一人发起。组织两名以上熟悉被推荐人工作情况的人员对其事迹进行评议,并征求所在单位的意见,确定是否请奖。
以上两种请奖形式,需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将被推荐人的事迹加以整理,按规定要求填写推荐书,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  北京印刷协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负责办理被推荐人事迹材料的调查核实及其他有关工作。常务理事会选聘评选委员11-13人组成“北京印刷进步奖”评委会,推选主任委员一人。评委会负责审核被推荐人的事迹材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数通过为有效。每届的评选委员应有一定比例的更换。

第五条  本奖每两年授奖一次,每次获奖者不超过8人。

第六条  每届推荐请奖起止日期,每届的奖金数额及奖励方式、举行授奖日期,由常务理事会视情况决定。

第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修订。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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