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协会

北京市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程序

发布时间: 2010-08-04

审批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程序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CB005-1-2004[北京行审A(审批)类出版005-1]
审批项目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商务部门的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范围设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外资印刷企业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区设立印刷企业的,参照此程序执行)。
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和复制管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一)《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项目建议书)。《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二)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资金、信用证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
(四)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和确认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
受理岗位职责 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和复制管理处处长
审理标准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
(二)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须经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了评估和确认(《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五条)。
(三)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
1. 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 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 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四)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
(五)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
(六)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
(七)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的要求(《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印刷和复制业副局长。
审定标准 设立申请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并在《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批准设立的,签发给商务部门的批准设立通知书。
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和复制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批准设立的,发给申请人批准设立通知书,并告知下列事项:
1、在接到市新闻出版局批准设立通知书后,向市商务部门申请履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九条);
2、在接到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市新闻出版局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制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登录"印刷企业登记表",并告知申请人在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三)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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