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协会

北京市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程序

发布时间: 2010-08-04

审批项目名称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程序
审批项目编号BJXSACB001-1-2004[北京行审A(审批)类出版001]
审批项目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范围:设立其他印刷品、制版、装订和名片印刷等专项印刷企业的申请。
受理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一)《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经营场地证明(《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资金证明(《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四)购置设备清单(《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市新闻出版局规定)。
受理岗位职责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科长。
审理标准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和章程(《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其中:
1、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
2、制版、装订等专项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七条);
3、名片印刷、复印等印刷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八条);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审理岗位职责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主管印刷业副主任。
审定标准设立申请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决定是否批准印刷企业设立,并在《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批准设立的,登录"印刷企业登记表"。制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二)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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