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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来源: 节能与环保产业处 发布时间: 2014-05-28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市属控股公司:

按照工信部和财政部《关于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4]70号)要求,现征集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支持以验证清洁生产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包括以源头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目标的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业企业实施的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附件)。

(三)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或市属控股公司出具的项目推荐函。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属控股公司按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

请于2014年6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申请文件纸质材料五份,申请文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四份)报送至我委节能环保处512室。

联系人:节能环保处  胡倩,57587566

    规划布局处  刘维亮,57587527

 

附件:XX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27日      

 

附件:XX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示范技术来源及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国外同类技术情况;国内技术现状;技术来源(自主研发、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创新开发等)、成熟情况、先进性评价及提升工艺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的主要环节、内容;示范效果评价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重点说明在行业推广的可能性及推广条件等;对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作用和影响。

四、项目实施条件及项目进展

包括资金来源、土地、环评、审批等配套条件;建设周期;项目进展。

五、示范验证成功后的推广承诺

示范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需承诺,在示范验证技术应用成功后,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选采取国家买断方式转让使用权,由国家按双方协商价格买断技术,提供给企业无偿使用,并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

六、提供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的承诺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需承诺,在项目投产验收后3个月内,提供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关键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运行监测日志、项目验收意见等。上述材料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七、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企业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

八、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电子版中需提供扫描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七)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八)近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初创企业除外)

(九)中试验收报告和检测、监测报告

(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乙级及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写)。

九、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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