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协会

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8-04

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执法大队、信息中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对《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4年6月30日在我局网站(www.bjppb.gov.cn)上公布。请各许可部门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熟知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实施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原有的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认定、举办地方和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各区、县原有的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鉴于此,原《程序规定》中设立的相应程序规定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即行废止。这些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另行通知。

二、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闻出版总署原有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等5项许可或者非许可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鉴于此,我局已将原《程序规定》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事项由审核程序调整为审批程序,其他4项新增事项将陆续制定程序规定并在网上公布。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此次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许可时限均缩短为20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请按法律规定执行。但各许可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整各个岗位的许可时限。

四、认真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告知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
(一)我局许可部门使用的《告知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制作,区(县)许可部门按照我局提供的式样自行制作。
(二)《告知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使用。

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程序规定》要求所有许可事项均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和许可文书。申请书和许可文书由各许可部门根据下列要求自行设计、制作:
(一)申请书统一使用297毫米*210毫米(A4规格)70g以上双面胶版纸制作;封面上部项目名称使用小初号仿宋GB2312加黑字体,封面下部使用二号仿宋GB2312字体标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制"字样,其他检索、分类标识的设置和位置请自行设计;封面的背页统一印制《填表说明》。
申请书所设栏目应当与受理标准和许可条件相对应,不得设置与许可事项无关的内容。许可事项涉及外商投资等特殊栏目要求的,请预设特殊栏目或者  改变内设栏目,在封面上设置区别标志。
申请书均应使用《程序规定》统一设置的名称,并同时允许公众在我局网站上下载。
(二)许可证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规定制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制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准印证》、《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承诺卡》、《复制计算机软件和电子、音像媒体非卖品承诺卡》等要求申请人以承诺作为许可条件的许可文书,请各许可部门依据程序规定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
其他许可文书如无统一式样和内容要求的,请各许可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制作。
(三)许可文书应当同时制作电子版。《程序规定》中用双引号表示的登记表,是指计算机数据库中通过选项生成,并可以随时输出的电子表格。
行政许可文书录入计算机,应当使用统一的数据库软件,其设计或者装载由局信息中心配合各许可部门完成。
除《程序规定》中用书名号表示的,必须请申请人填写、签字或者报上级批准使用的许可文书外,原则上不再设置纸张载体的许可文书。

六、本通知所称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今后,凡我局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其经营范围均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各许可部门不再审批单项的电子出版物发行企业。

七、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局不再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政策性措施明确如下:
(一)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不是审批事项。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局不再审批本市出版单位的本版批发业务。出版单位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
(二)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管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报刊变更刊期、期刊出版增刊等六项主要变更事项需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均按备案事项办理。

八、为了进一步加强印刷业的属地管理,方便公众申办印刷企业和印刷业经营者印前备案,根据市政府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将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制版、装订、名片印刷等专项印刷企业的审批职能以及出版物印刷备案的职能下放给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实施。请印刷和复制管理处按期落实职能委托和交接事宜。

九、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阳光工程,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我局的《程序规定》均应在我局网站上公布,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印制一批法律、法规单行本和分项的程序规定,摆放在接待大厅和许可部门供公众免费索取。

十、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在网上和接待大厅公布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电话,接待举报、投诉和法律咨询。
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和政策法规处应当定期对我局和各区、县文委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和政策法规处每年至少向局长办公会提交一份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专题报告。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标签:{}